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oftreatmenttimefor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s
-10-11发布
-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临床治愈、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
5.1头皮损伤
5.2颅骨损伤
5.3脑损伤
5.4脑损伤后血管病变
5.5面部皮肤损伤
5.6眼损伤
5.7耳损伤
5.8鼻骨骨折
5.9口腔损伤
5.10颌面部骨、关节损伤
5.11颈部损伤
5.12胸部损伤
5.13腹部和盆部损伤
5.14脊椎损伤
5.15上肢损伤
5.16关节损伤
5.17上肢骨折
5.18下肢损伤
5.19烧伤和腐蚀伤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两拐注:根据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年第6号)废止,现行规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年1月1日起施行))
GA/T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clinical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clinicalstable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endoftreatment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treatmenttim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一般规定
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
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